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![]() |
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、密闭的围栏;建造多层、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 防护设施。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、码头、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.5m,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,其高度不得低于1.8m。
围挡使用的材料应围栏稳固、整洁、美观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,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。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、垃圾和工程渣土。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,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、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,临时区域四周应设置高于1m的围栏。
围挡施工要求
1、现场围挡应做到、稳定、整洁、美观,不应采用彩条布、竹笆、粘土实心砖等。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示警。
2、在深基坑影响范围内、人员流动较密集区域的围挡宜选用彩钢板。
3、施工区、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m,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.8m。
4、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.5m,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.6m,围挡应进行抗风计算。
5、砌体围挡及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,符合 标准规范规定。砌体不宜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,厚度不宜小于200mm。砌体围挡应设置混凝土壁柱,壁柱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且不应大于5.0m。
6、围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,当出现开裂、沉降、倾斜等险情时,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。
7、不应在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。如确需架设的,受力体系应当独立,并经设计计算。